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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与蔡天山管辖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蔡天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斌云,系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工业园绿园中路8号公司宿舍。被告:蔡天山,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茶场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08241x)本院受理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天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蔡天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天山之间虽发生了商品砼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蔡天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