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权诉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权,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杨权。委托代理人XX,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街15号。法定代表人郑万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衍,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承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权诉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权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权承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