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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小龙与朱云峰、朱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龙,朱云峰,朱跃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孙小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保联东街67号。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被告朱云峰,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被告朱跃云,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龙诉被告朱云峰、朱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龙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