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小龙与朱云峰、朱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龙,朱云峰,朱跃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孙小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保联东街67号。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被告朱云峰,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被告朱跃云,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龙诉被告朱云峰、朱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龙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