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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占某诉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二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143-1号 申请人赵某、占某诉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二组侵权一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付给二申请人5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25元,执行费770元,共计59395元。该款项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14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琳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