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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金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维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