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局与永嘉县××诗××服饰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局,永嘉县××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5号原告:永嘉县××局。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永嘉县××诗××服饰有限公司。县××牛镇王宅村。法定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局与被告永嘉县××诗××服饰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嘉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