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区××号。负责人:林××。被告:邓××。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