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江勇与阮张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江勇,阮张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许江勇,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利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张海,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江勇与被告阮张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江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许江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