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与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浙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号原告: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住所地:宁波市××榭开发区××工业区××路。负责人:胡××。委托代理人:智××。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诉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榭开发区××程继电器元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