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民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牛某;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三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咸秦民执字第00351号申请人牛某。申请人牛某。被申请人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三组。牛某、牛某诉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牛家村三组侵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351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