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11号申请人史某。申请人史某。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某。史某、史某诉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侵权纠纷一案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11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