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11号申请人史某。申请人史某。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某。史某、史某诉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伍家堡村侵权纠纷一案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11号案终结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