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关祥。委托代理人单燕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金根。委托代理人陈建强。委托代理人吴秋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嘉兴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庭泉。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唐建伟。上诉人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因诉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汇宇控股集团浙江建筑营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土根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许艳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琳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