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有限公司,余姚市××××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号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5)。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村。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余姚市××××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余姚市××××镇外埠头村。法定代表人:傅××。被告: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2380)。住所地宁波市××室。法定代表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司、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