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振达××制造厂与中国××团临海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振达××制造厂,中国××团临海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住所地:海盐县××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葛××。被告:中国××团临海车××司,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与被告中国××团临海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解决实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元,由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