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振达××制造厂与中国××团临海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振达××制造厂,中国××团临海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住所地:海盐县××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葛××。被告:中国××团临海车××司,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与被告中国××团临海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解决实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元,由原告海盐振达××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