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6号原告周甲。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