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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司、浙江平湖市中××皮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司,浙江平湖市中××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前洲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龚甲。委托代理人:龚乙。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陆××。被告:浙江平湖市中××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浙江平湖市中××皮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7日以被告上××司愿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茆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