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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吴文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琴,吴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琴。被执行人吴文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文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2月7日前自动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8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09年1月27日止)、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25元、执行费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文红在泰顺县供电局有经济补偿金55000元尚未领取(已被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文红在泰顺县供电局的经济补偿金550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