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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新德、周新德为与被告XX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XX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德,XX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8号原告:周新德,太平街道钟楼路68号。委托代理人:周宗连,住温岭市坞根镇下楼村120号。被告:XX才,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天马东路207号。原告周新德为与被告XX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新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