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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110一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净化设备厂与西安美瑞特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110一3号无锡净化设备厂与西安美瑞特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一案,本院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无锡净化设备厂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查封的净化无菌厂房主张所有权,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08)长执字第1110一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厂房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净化设备厂不服,已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