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渭河锻造厂与西安航鑫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渭河锻造厂,西安航鑫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西安市渭河锻造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孟军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江中会,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航鑫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定代表人:张本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渭河锻造厂与被告西安航鑫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渭河锻造厂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渭河锻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负担894.5元,另894.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