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号原告陈庆华,三里街道后乐村。被告吴杰,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三期3-9-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吴杰、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其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楼凤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