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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号原告陈庆华,三里街道后乐村。被告吴杰,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三期3-9-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吴杰、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其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楼凤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