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正钺与方浩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钺,方浩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号原告陈正钺,经商,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晓敏,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浩江,经商,市县前街孟宅弄6号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钺与被告方浩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钺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