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0号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417-8)。住所地:绍兴县××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005-1)。住所地:绍兴县××渚镇××花市。法定代表人: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3,7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20元,合计6,5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