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吴××。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