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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9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云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