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9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冬云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