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民一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顾桂英、沈斌等与沈建仕、杭州艺新制线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一终字第462号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建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被上诉人。法人代表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代表人:袁利明。委托代理人:刘华强。上诉人顾桂英、沈斌、沈丹凤、沈川根因与被上诉人沈建仕、杭州艺新制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桂英、沈斌、沈丹凤、沈川根于2009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桂英、沈斌、沈丹凤、沈川根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桂英、沈斌、沈丹凤、沈川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上诉人顾桂英、沈斌、沈丹凤、沈川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