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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与平湖××××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平湖××××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街北侧(园明寺桥东)。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平湖××××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钟埭××开发区××号。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平湖××××服装厂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俊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