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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奇。委托代理人:何建祥、吴丽玲。被告: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从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外人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房产对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了优先购买权诉讼,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诉讼。现嘉善中宝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中止情形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