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品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生产力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碑林区政府招待所*层。法定代表人牛振海,董事长。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0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奥迪牌陕XXXX**轿车、单淳铭名下宝马牌陕XXXX**轿车、蒙小玲牌名下宝马陕XXXX**小型越野客车、何跃明名下奥迪牌浙XXXX**轿车、李鸣朝名下贵士牌浙XXXX**轿车、李建英名下奥迪牌浙XXXX**轿车、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浙XXXX**轿车、李鸣朝名下奔驰牌浙XXXX**轿车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为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案件的财产担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奥迪牌陕XXXX**轿车、单淳铭名下宝马牌陕XXXX**轿车、蒙小玲牌名下宝马陕XXXX**小型越野客车、何跃明名下奥迪牌浙XXXX**轿车、李鸣朝名下贵士牌浙XXXX**轿车、李建英名下奥迪牌浙XXXX**轿车、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浙XXXX**轿车、李鸣朝名下奔驰牌浙XXXX**轿车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贾曼莉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