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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