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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姜树朝与杭州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朝,杭州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姜树朝。被告:杭州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朝诉被告杭州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朝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姜树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树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财产保全费894元,合计1887元,由原告姜树朝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