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与伍××、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伍××,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14号原告:罗××。被告:伍××。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伍××、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 红 莲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