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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与伍××、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伍××,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14号原告:罗××。被告:伍××。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伍××、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  红  莲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