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32号原告:胡××。被告: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