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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0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