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0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