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启××车与蜘蛛××集团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车,蜘蛛××集团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8号原告:启××车(××司,。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郭××。被告:蜘蛛××集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新区孙××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启××车(××司与被告蜘蛛××集团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蜘蛛××集团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车(××司撤回对被告蜘蛛××集团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启××车(××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