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王、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与周×、王甲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周×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王,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王甲,孙××,董××,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信农村合作银行、王甲、孙××、董××、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7493元,减半收取计3747元,由上诉人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