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港民二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金建娟与周在明、周大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娟,周大东,周在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港民二初字第0075号原告金建娟,女,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周大东,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周在明,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娟诉被告周大东、周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