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4号原告:潘××。被告:章××。原告潘××为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奚红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起诉称: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分别于2008年2月3日、3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30000元以及自2008年2月30日起(其中10000元从200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章××偿还原告潘××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章××承认原告变更后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奚红英二0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