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曾德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祥花,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华芳。被告曾德军。委托代理人陈玉明。委托代理人陈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德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