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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每事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每事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号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李猛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基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每事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古北路678号903室。法定代表人:康静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毅、滕刚,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每事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志庆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