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楼××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楼××。被告:章××。原告楼××诉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2009年2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本案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545元,由原告楼××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