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6号原告: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江镇江××江大厦××a。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温××。被告:平阳县××铁××厂,住所地:平阳县宋桥××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4元,由温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文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