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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芦××、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芦××,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叶××。被告:芦××。被告: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芦××、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叶××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叶××。审判员  叶盛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耀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