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芦××、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芦××,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叶××。被告:芦××。被告: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芦××、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叶××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叶××。审判员 叶盛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耀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