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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建诉邱国锋,第三人财保青羊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邱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张建。委托代理人李英迪。被告邱国锋。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青羊支公司),住所地:琴台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邱国锋,第三人财保青羊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以“其已与被告邱国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张建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