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潘××。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赖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