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曾磊与唐亚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磊,唐亚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曾磊。被告唐亚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磊与被告唐亚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