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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曾磊与唐亚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磊,唐亚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曾磊。被告唐亚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磊与被告唐亚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