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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与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邹××。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发现另有被告,准备另行起诉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诉。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冬  云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浏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