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与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邹××。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发现另有被告,准备另行起诉为由,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撤诉。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冬 云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浏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