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汪××与张××、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张××,林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6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林乙、金×。被告:张××。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张××、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汪××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