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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汪××与张××、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张××,林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6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林乙、金×。被告:张××。被告: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张××、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汪××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