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品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生产力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碑林区政府招待所*层。法定代表人牛振海,董事长。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3日向我院提交了(2009)西仲函字第306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请我院依法裁定。同时,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铭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贾曼莉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