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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有限公司、余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张××民与曹××、张××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有限公司,余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张××民,曹××,张××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号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曹××。被告:张××。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张××民典当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4月23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当票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各1份,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室的房屋、17.40平方米的车库及房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作为本典当合同的担保,约定房屋当金为1150000元,当期从2008年4月23日起到同年10月19日止,月利率为0.55%,月综合费用为1.45%,计100050元,月综合费用在原告向被告当金时预扣3个月,计50025元,第4个月两被告应交二个月计款33350元,第6个月交一个月计16675元;典当期满后5日内,被告续当的,除应支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外还应对当金每日按0.023%补交逾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当票及合同签订后,两被告抵押的房屋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两被告除了支付5个月的综合费用外,未支付其他费用。当票及合同到期后,两被告未向原告提出续当。2008年12月3日,原告根据约定向两被告发出限期交房的通知后,两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当金、当期利息及当期综合费用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无着,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当金1150000元、当期利息37950元、当期综合费用16675元、并从2008年10月20日起到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每日按0.023%支付逾期利息和有关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两被告的结婚证1份;2、当票及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各1份;3、公某某、房产证、共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各1份;4、存款凭证、进账单及现金支票各1份;5、原告发给两被告的限期交房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各1份。被告曹××、张××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其证据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抵押典当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的房屋抵押典当到期后,既不提出房屋续当,又不归还当金,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显属违约,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曹××、张××共同归还原告余姚××××有限公司当金1150000元、当期利息37950元、当期综合费用16675元,合计1204625元,并从2008年10月20日起到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每时日按0023%支付逾期利息及有关费用。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79元,由被告曹××、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楼    全    民审判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         慧 百度搜索“”